未婚同居期間債權、債務到底該如何處理呢?主要是認定如何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具體看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
2、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相關案件
王某和李某均在二龍山農場場部居住,兩人于2008年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0年年初,王某向鄰居趙某借款3萬元,稱用于承包土地,并出具了欠條。3月王某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0年年底,趙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李某認為,其與王某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是同居關系,王某在同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李某沒有償還義務,李某也不知道王某向趙某借錢的事實。因此,李某拒絕償還趙某的欠款。趙某無奈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連帶償還欠款3萬元。
說法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涉及到基于同居關系期間而產生的債務如何處理的問題。基于同居期間而產生的債務,必須先分清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共同債務應該由同居雙方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則應該由個人的財產來清償。而同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指雙方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在同居期間,借款人只要是為了同居雙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產經營,不管是以雙方名義還是以一方名義與他人建立的債務關系,均應視為同居期間的共同之債。本案中,王某向趙某借款的目的是用于承包土地,因此屬于共同債務。基于同居關系期間而產生的共同債務,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應對全部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鏈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男女雙方均無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定性為同居關系。本案中,王某和李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吃住在一起,并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因此屬于同居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時該《意見》第十一條也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