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分居都很久了,就是為了孩子,所以一直沒辦理離婚,這幾年他直接連孩子都不管了 ,現在欠債了,債主找不到他,卻來找我還錢……”近日,省城的吳女士打來咨詢電話,稱她和丈夫已分居很久了,丈夫三四年都不管孩子。但是,前兩天,丈夫的朋友拿著借條找到她,稱借條是她丈夫去年做生意時,找他借了50萬元,現在找不到人,只好找到吳女士,并說他們沒離婚,吳女士就要替她丈夫還錢。吳女士想問,像她這種情況該怎么辦,她需要替丈夫還債嗎?
山西弘韜律師事務所 裴寶莉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種種原因兩人分居兩地,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需要具體區分分居期間哪些是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屬于共同債務的,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擔。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分居期間的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因此,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但屬于個人債務的,由夫或妻一方承擔。針對吳女士的情況,應當認定為吳女士丈夫的個人債務,不應當由吳女士個人來承擔。但是一般情況下這種認定是在夫妻之間的。也就是說并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是吳女士丈夫個人債務的第三人,有權主張吳女士夫妻共同還款,吳女士歸還后有權向她丈夫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