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黃女士:去年春節,丈夫和我吵架后,到外面打工,與一名女子發展為情人關系。其間,我丈夫說做生意缺錢,向對方借了10萬元。后來,對方發現我丈夫有家室,且欠債跑路,就把我告上法庭,要我替丈夫還債。請問,我丈夫背著我借的錢,能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福建尚民律師事務所吳家洪:所謂夫妻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財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
因此,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方可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或夫妻是否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判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你丈夫借款時,你們之間的婚姻關系雖依然存續,但借款時,你丈夫自稱單身,對方也認為他是單身,借款給你丈夫個人使用的意思表達清楚,且無證據證明你知曉該筆借款,或該筆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因此,這是你丈夫的個人債務,你無須連帶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