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躲避所欠債務,一對夫妻辦理離婚登記,將債務全部設定給丈夫,財產歸屬于妻子,沒想最終還是被法院判決共同償還債務。近日,壽縣人民法院正陽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家住壽縣板橋鎮的周某某和劉某某是夫妻關系,雙方于2012年6月在上海打工期間向同鄉李某某借款4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1年,并向李某某出具了借條。然而1年后,當李某某向夫妻二人催要時借款時,二人均借故拖延。李某某無奈遂來到法院起訴。正陽法庭受理該案后,依法向兩被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妻子劉某某則向拿出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并提出夫妻二人已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債務均由男方周某某承擔,女方劉某某分享財產不需要承擔債務。
該案經審理后法院認為:本案借款事實清楚,且借款發生于周某某與劉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二人應依法共同償還。周某某與劉某某此后雖然辦理離婚登記并約定夫妻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財產歸屬女方,該約定有效但其不能對抗債權人。法院最終判決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借款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