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制夫妻婚后出現債務 該由誰償還?
張某與趙某婚后簽訂協議書,約定夫妻雙方各自的個人收入歸個人所有,各自發生的債務也自行承擔。那么,婚后如果夫妻一方發生債務問題,到底應當由誰來償還債務呢?
案情回顧:
張某與趙某于2009年5月結婚,婚后兩人簽訂了一份協議書,雙方約定:“夫妻雙方原則上實行AA制:個人收益歸個人所有,個人的物品也歸個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的物品共同支出,雙方各半承擔;夫婦無共同債權債務,各自發生的債權債務自行承擔。”2010年2月,趙某投資一品牌服裝專賣店時從其朋友李某松處借款40000元,雙方約定一年內還款。后因趙某經營不善,遲遲不能還款。在經過多次催促后,李某松將張某、趙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二人還款。庭審中,被告張某認為自己無須承擔還款責任,因為趙某的借款及投資行為都是其個人行為,并且雙方已經約定了家庭財產分配模式。原告李某松認為被告張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律師解析:
在我國,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兩種。法定財產制,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約定財產制,是指婚姻當事人以約定的方式,選擇決定夫妻財產制形式的制度。本案的情況即屬于約定夫妻財產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財產的約定,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后,對于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并就財產的歸屬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協議。因此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對共同債務也同樣適用。
雖然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得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而如果第三人在提供借款時不知道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該約定對其并無拘束力。因此,40000元債務應由張某、趙某二人共同償還,在二人共同償還債務之后,張某可就自己償還的部分向趙某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