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8日,龍鳳區劉玉英和丈夫孫向南簽署離婚協議書,約定對孫向南父母買房時借他們的30萬元債權歸男方所有,其余的家產由二人平分。經雙方父母勸說,他們沒有離婚。
可是,今年3月初,他們再次鬧起了離婚。他們事先在家寫好了離婚協議,約定了夫妻共有財產的分配方案,然后兩人到民政局就離了婚。
6月中旬,劉玉英忽然想起前公婆借的30萬元錢沒有還,就去找前夫索要。她說,這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自己應該得到一半。而孫向南說,去年兩人已經達成協議,這30萬元債權歸自己所有,劉玉英無權分割。
劉玉英覺得前夫說得似乎有道理,因為兩人確實簽署了這樣一份協議,可是她又覺得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離婚協議里,沒有提及這筆錢,關于約定“30萬元債權”的那份協議應該無效。近日,她已將前夫起訴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
7月10日,劉玉英找到黑龍江羿洪剛律師事務所主任羿洪剛咨詢此案。
羿洪剛說,關于約定“30萬元債權”的離婚協議,是簽約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簽訂合同時,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雖然沒有在民政部門備案,但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那么,什么情形下,離婚后可以再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此條規定離婚協議無效的前提是在離婚訴訟中反悔了,離婚協議才無效。
羿洪剛說,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不予審查或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內容未得國家公權利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訴權。至于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在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當事人不得就此向法院提起再次分割的訴訟,而只能是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于離婚訴訟中忽略了的財產,或某種原因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中,30萬元債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雖然離婚時沒有處理,但是離婚之前已有關于這筆錢的協議,這份協議也是有效的,因此應該按照協議執行,劉玉英無權從30萬元中分得一半財產。(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