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關于夫妻一方的對外債務,另一方是否要承擔責任,在離婚訴訟或其他民事糾紛中,通常是很多人關注的問題,這個問題在不同的案件中處理的結果也不同,是因為每個案件的情況是不同的。那么,妻子要承擔丈夫交通肇事賠償責任嗎?
案情回放:
李某駕駛自有的重型貨車在運輸途中發生單方事故翻車死亡,同時造成同車的另一司機王某嚴重受傷。王某受傷后花費醫療費用22萬余元,法醫鑒定構成六級傷殘,且終生存在部分護理依賴。肇事車輛的車上人員責任險投保了3萬元,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已經賠付了3萬元。由于剩余損失沒有著落,王某將李某妻子、李某父母(已與李某夫妻分戶另過)、李某的子女(未滿10周歲未成年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原告的損失。法院判決:李某的妻子要承擔賠償責任,李某的父母和子女不應承擔責任。
法律評析:
關于夫妻一方的對外債務,另一方是否要承擔責任,在離婚訴訟或其他民事糾紛中,通常是很多人關注的問題,這個問題在不同的案件中處理的結果也不同,是因為每個案件的情況是不同的。就本案來看:
一、李某經營貨車的行為應屬夫妻共同經營。
李某生前已與其父母分家另過,其購買貨車經營運輸業務,購車款來自夫妻共同財產,經營收入也是用于家庭,李某的子女系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因此李某經營貨車的行為應屬夫妻共同經營。
二、李某開車肇事形成的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開車是一種風險職業,有利益也有風險,李某在深夜出車由于視線等原因致使車輛翻倒路邊坎下,并不是李某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事故的發生應當認定屬于一般過失。在經營過程中由于一般過失產生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李某的其他家庭成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的父母早已與李某分戶另過,其子女系未成年人,在沒有證據證明李某父母和子女繼承了李某遺產的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夫妻共同經營的車輛由于丈夫一般過失原因造成事故損失,丈夫在事故中死亡后妻子應當對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妻子要承擔丈夫交通肇事賠償責任嗎?也不必然,這必須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知識延伸: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