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欠張某5萬元工程款,該欠款系王某(男方)與李某(女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一年中張某多次向王某催討,但王某就是不還。2004年春節過后,張某又找到王某家,王妻李某說已與王離婚,要錢直接去找王本人要;張某找到王某,而此時王某卻出示一份離婚判決書,說法院已將該債務判給了女方,自己已無義務還此債務。但該欠款條系有王某出具的。張某無奈,于2004年5月將王某與李某原夫妻二人起訴到了法院。那么,法院就債務的分割對債權人的效力如何呢?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應為李某個人,該債務應由李某自己承擔。理由為: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規定說明,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中對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該案債務雖系由王某出具的,但在張某向其催要債款時,其已向張某出示了該債務由李某承擔的法院判決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即該債務已由法院判決書的形式確認了由李某承擔,實際上已變更了債務人,從債權債務關系上說,債務發生了轉移,形成了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故此該債務屬李某的個人債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應為王某與李某兩人,該債務應由王某與李某連帶承擔。理由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屬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贝颂幍呢敭a從廣義上來說也應包括債務。同時法院的裁判文書對夫妻分擔債務的這種債務承擔,沒有征得債權人同意,此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內部間債務分割的一種方式,其效力不及與債權人。故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