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間出具的借條,究竟是還“情債”還是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雙方各執一詞。日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被告方先生書寫的借條依法成立,應當歸還原告楊女士借款人民幣80000元。
楊女士和方先生都已年過半百,雙方同在一個單位工作,平時由于工作關系接觸比較多,楊女士離異后,雙方慢慢發展成情人關系,近年來一直保持著親密的關系。2008年前后,楊女士要求方先生與妻子離婚,可方先生不愿與發妻離婚。雙方關系由此開始惡化。之后,方先生先后向楊女士出具了二張借條,共計借款為人民幣8萬元。借條到期后,楊女士沒有收到錢款,便將方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 被告方先生辯稱,因為被告不肯離婚,原告提出要對她多年的付出的感情作出補償,并以向單位反映和到被告家去吵鬧相要挾,被告才被迫寫下二張借條。原、被告之間并無借貸事實,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長寧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方先生向原告楊女士出具的二張計借款80000元的借條,系直接證據,且原告也有出借8萬元的經濟能力,根據證據規則,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借款人應當歸還借款。被告對此予以反駁,并主張借條系受原告要挾而寫,雙方并無借貸事實,那么被告應當對此用證據加以證明。庭審中,被告提供的雙方的電話錄音,不能證明借條系在原告要挾下書寫。所以被告的主張,法院難以采信。所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