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背著妻子向人借了20萬元外債,離婚后,因無力償還,被債主一紙訴狀告到了法院,還把他前妻作為第二被告。那么,這筆錢究竟該怎么還呢?近日,余姚法院給出了答案,一審判決認定該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妻子不用承擔償還責任。
2008年8月30日,被告張某向原告毛某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在2009年1月15日之前還清。但張某到期并未歸還借款,多次追討無果后,毛某于今年6月24日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還款。毛某同時認為,張某借款時,正處于與妻子朱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要求朱某共同歸還該筆借款。
“錢是他私自向人借的,我并不知情,而且這錢也沒用在家庭共同開支上?,F在婚都離了,怎么要我一起還呢?”被告席上,朱某感到很是委屈。朱某稱,自己并不認識原告毛某,并且她與張某早在去年4月21日就已經離婚了,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要求其共同還款的訴求。
被告張某也證實了朱某的說法,稱當初自己是和毛某共同合作向外放貸以賺取利息,后因借款人下落不明,自己才應原告要求出具了該份借條,妻子朱某對此并不知情。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該筆借款有借條為證,且系張某自愿出具,該筆借款張某必須歸還。但是如果需要認定該筆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則必須考慮兩個標準,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夫妻共同需要借款;二是夫或妻舉債是否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用于家庭開銷。在本案中,借條是以張某個人名義出具,而且張某和朱某在借款發生后不久便離婚,因此無法認定是夫妻合意借款,且原告毛某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筆借款是用于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開銷,因此,法院最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