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相愛五年戀人分手后,女友手持保存下來的借條向男友索要兩萬元借款。10月13日,江西省新干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被告蘇某返還原告杜某欠款本金人民幣20000元。
2005年初,杜某經人介紹與蘇某相識相戀。2008年,兩人在戀愛期間,蘇某以炒股為由向女友杜某借款兩萬塊錢,并向杜某立下了一張沒有落款時間,只注明“借款貳萬元整”的借條,同時雙方約定了歸還日期為2009年12月31日。然而二人相處至2010年5月份,蘇某以兩人感情不和為由向杜某提出分手,杜某對分手表示同意,但要求蘇某歸還所欠的20000元人民幣,蘇某卻辯稱自己根本沒有問杜某借錢,這張欠條是當時談戀愛時鬧著玩才寫下的,拒不還錢。無奈之下,杜某向新干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蘇某立即歸還欠款人民幣20000元及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蘇某向原告杜某出具了借條,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就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歸還借款。至于被告所稱借條是在開玩笑的情況下才出具的,因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依法不予認可。原、被告雙方在借條中因未約定利息,故被告只需返還所欠借款本金,對利息無需承擔。為此,該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