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是婚姻中一個很棘手的問題,尤其是夫妻一方對外欠的債務,另一方承擔覺得冤枉,不承擔又有債權人追債,此時,當事人往往想到用離婚的方式來擺脫承擔債務的責任。那么,離婚了真的就能不承擔債務了嗎?答案是不一定,還要對所欠債務作具體分析:
一、看債務是否為非法之債
有些債務是因為夫妻一方賭博等不良惡習欠下的,這些債務為非法之債,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離婚時大可不必擔心承擔這些債務。但是,大部分情況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欠下的債務非為這些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之債,即為合法之債,此時,則要區分合法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二、看債務是否為個人債務
我總結出幾種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情形,參考如下:
1、一方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
2、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a.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b.夫妻約定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明知該約定的,屬于個人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所負的債務,且非以逃避債務為目的;
5、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以下幾種情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一方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且“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由債權人舉證證明);
2、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
3、家庭在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
4、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的債務。
三、離婚能夠不承擔債務嗎?
以上對債務是非法之債還是合法之債、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做了具體分析,下面說說債務如何承擔,由誰承擔,離婚了是不是就一定不用承擔債務了等等問題。
如果婚內一方所欠債務能夠認定為個人債務,則無論離婚與否,該債務都應當由欠債一方承擔,配偶另一方無需承擔。
如果婚內一方所欠債務無法認定為個人債務的話,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即使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作了明確約定,或者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中明確了債務由夫妻一方承擔,離婚后,債權人仍有權向不承擔債務的一方主張權利。不承擔債務的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向另一方追償。因此,離婚并不能免除夫妻一方承擔共同債務的責任。而且,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也應當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總的來說就是一句話,個人債務不離婚也不用另一方承擔,共同債務離了婚也得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