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關系,是指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對家庭財產的權利義務關系。各國法律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定形成夫妻財產制。在實踐中,有的國家規定,婚姻當事人得訂立契約選擇某種財產制。如他們對財產問題并無約定,即適用法定財產制。有的國家則規定,不得于婚后訂立財產契約,即必須適用法定財產制,各國法律中的夫妻財產制種類復雜,名目繁多,如有統一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或丈夫經管制和分別財產制等。各國一般都采用上述諸財產制之一作為法定財產制,同時以其他數種作為約定財產制。由于各國的具體規定互不相同,在夫妻財產關系中不時產生法律沖突,提出法律適用問題。
關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著不同如下幾種不同的主張:
其一,適用當事人的本國法。早先,德國和日本的立法規定夫妻財產制適用丈夫之本國法。
其二,適用當事人的住所地法。一些拉丁美洲國家采取這種做法。
其三,適用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英國、美國、法國和奧地利等國家的立法和判例認為,婚姻關系屬合同關系,在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上,應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這就是說,夫妻財產關系的準據法,由當事人雙方自己選擇確定。如果當事人雙方未選擇,有的國家規定,由法院推定當事人的意思來決定應適用的法律,但也有的國家規定不同。
我國尚無關于夫妻關系法律適用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