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張某和李某結婚。由于沒有條件購置婚房,張某在婚后與公婆同住。2009年底,兩人因瑣事發生矛盾,張某賭氣搬回娘家居住了半年。在此期間李某的母親身體一直不太好,因心臟病發作住院治療,李某為了給母親治病不僅搭上了全部存款,還借了3萬元的外債。張某得知婆婆住院,并沒有去病床前伺候,這讓李某怒火中燒。
2010年7月,李某的母親身體康復出院后,對張某心灰意冷的李某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自己和張某離婚,并判決婚姻存續期間為母親治病借的3萬元外債由張某負擔一半。張某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清償債務。張某認為,雖然李某借債的時候兩人仍是夫妻關系,但那時她和李某正處于分居的狀態,借錢的事情自己完全不知情。那這筆外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應如何分擔呢?
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家庭共同生活、履行法定的撫養和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應以夫妻的共同財產承擔對外清償責任。
李某借債時,張某與李某雖然是分居狀態,但兩人的婚姻關系并未解除,仍應受到婚姻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約束。李某向他人借錢給母親治病,這種債務屬于法律規定的為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的范疇,因此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李某與張某離婚,3萬元的債務應由李某和張某各償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