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申請人破產還債的民事裁定有錯誤,應如何處理?
我院受理了一起破產案件,且已下發了宣告申請人破產還債的裁定。在審理期間,上級法院對該案主體資格問題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成為該案的主體。請問,在此情況下,對該案應適用什么程序審結?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還是仍適用一審程序?請解答。
你院裁定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后,上級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成為該破產案件的主體,如果情況屬實,則意味著該裁定有錯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芽第200條及第208條的規定,該上級法院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宣告破產還債的裁定,由你院另行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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