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宣告失蹤案件如何提起?失蹤人的財產和債務問題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 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上述人等或者上述人等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