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月12日,劉女士出面向杜女士借款人民幣8000元,用來償還一筆購車貸款,她同時向杜女士出具了借條。1999年2月,劉女士與丈夫盧先生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這筆欠款由盧先生負責還給杜女士。以后劉、盧兩人均未償還借款,杜女士多次催討無著便向法院起訴,要求劉女士歸還欠款。
由于杜女士在訴訟過程中去世,法院便將她的丈夫金先生及5名子女以繼承人的身份變更為案件當事人。一審法院判決欠款應由劉女士和盧先生共同償還,劉女士不服而向市二中院上訴。劉女士認為還款責任不應由她承擔,因為借款發生在自己與盧先生的存續期間,并且自己只僅僅是出面“借”而已,借得的錢款是給盧先生的哥哥使用的,這筆債務在與盧離婚時已經約定由盧償還。
市二中院認為:正因為劉女士向杜女士借款是發生在她與盧先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而且她也沒有證據證明這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外的其他用途,因此應當認定為是劉、盧二人的共同債務,現在杜女士的繼承人要求劉女士還債于法有據。即便是劉女士與盧先生約定由盧負責償還,這種約定也只能對他們二人有效,不能作為抗拒向金先生等6人還債的理由。據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劉女士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潘巳申 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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