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陶林華和沈彩候商議,如果兩人離婚,和共同債權全部歸妻子沈彩候所有,共同債務也全部由妻子沈彩候負責清償。夫妻倆在武漢經(jīng)營小五金期間,曾向萬永兵賒購電動工具等零配件,欠款11000元。2005年1月,陶林華和沈彩候經(jīng)法院調解離婚。欠款萬永兵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陶林華和沈彩候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欠萬永兵貨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陶林華和沈彩候在離婚時雖約定共同債務由沈彩候負責清償,但該協(xié)議不能對抗債權人的訴訟主張,故陶林華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