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慶和妻子小李婚后添置一輛貨車跑運輸,收入用于家庭生活。2009年2月13日小慶外出營運時發生交通事故,需賠償對方人民幣十余萬元。2009年8月21日小李訴至法院要求與小慶離婚,雙方對解除沒有異議,但對小慶交通事故所欠下的十余萬元屬小慶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存在分歧。小李認為,這十余萬元錢是小慶因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是他違反交通規則過失釀成事故所產生的,應由其自己負責,所以這筆債務應屬小慶的個人債務。
筆者認為,該筆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解析]
自改革開放以來的30年中,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社會進步日新月異。據2009年4月2日公安部交管局宣布,截至2009年3月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為1.7億多輛,一季度平均每天增加3.2萬輛,其中特別重要的就是私人汽車的大量增加。在這樣形勢下,道路交通安全就成為極為重要的社會問題。而在夫妻一方駕駛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所欠下的侵權之債,究竟是一方的個人債務抑或屬夫妻共同債務,不能單就中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范圍進行界定,還應首先結合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來進行分析。
一、以小李觀點從婚姻法層面分析
一般來說,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其范圍大致分為以下幾種類型:(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3)履行法定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其類型主要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4)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所負債務;(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綜上,上述分類主要用來界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合同之債。所以從婚姻法層面來看,如需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之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
但交通肇事所導致的債務屬侵權之債,而非合同之債。如夫妻一方駕肇事車用上述兩個標準來判斷,夫妻雙方既無共同交通肇事(侵權)之合意,更談不上分享侵權之債所帶來的利益。故上述兩則標準只能用來判斷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合同之債,是屬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抑或屬夫妻共同債務。要判斷夫妻一方發生交通事故所負侵權之債,屬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應首先從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來分析。
二、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負侵權之債屬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應首先從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來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中責任主體的確定,目前學界和審判實務界大都認同以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的“二元說”,即從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兩個方面考量。所謂運行支配,即誰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而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得了利益。一般情況下,如果同時符合這兩個標準,則可確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主體。從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關于購買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機動車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機動車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機動車保有人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等,都體現了這種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認定的基本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