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張某婚前個人按揭購置一套房產,產權證登記為張某。2008年1月張某與李某結婚, 2009年3月張某由于資金周轉向劉某借款20萬元,后由于張某無力償還,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張某共同償還欠款。(該案件焦點:婚前張某個人購房能否用來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觀點
第一種觀點 婚前個人購房不能用于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婚前個人購房、產權證上署一人名字,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雖然,婚后是由雙方承擔按揭款,也不能認定是。即使是共同債務,也不能以該房屋償還。
第二種觀點 婚前個人購房能用于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婚前個人購房、產權證上署一人名字,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即使婚后是由雙方承擔按揭款,也是婚前個人財產,不以還款行為改變其物權屬性。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其夫妻雙方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作為對共同債務負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義務人,其個人財產也應用于償還共同債務。因此,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