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霞是大連市某公司的技術員,程利在一家外企上班。兩人于2009年10月結婚,婚后不久,二人購買了一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由于程利家庭條件較好,程利父母拿了65萬元,小霞父母拿了20萬。當時程利的父母并沒有讓小兩口打借條,只表示:“你們好好過日子就行,這錢我們也就不要了。”
婚后小霞一直沒有小孩,這引起程利一家的不滿,天天吵架,后來程利就對小霞實施家庭暴力,逼著小霞離婚。
程利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由于在房子出資方面屬于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因此法院判決兩人離婚的同時,還判決房子歸小霞所有,小霞按房子的現價值給付程利一半價值即40萬元。法院判決后,程利認為,房子自己父母出資比小霞父母多45萬,但離婚時小霞竟然分走一半,這樣自己白白損失了20多萬元。
小霞跟程利離婚還不到半個月,就接到法院傳票,說一個叫李光的人起訴了她和程利,說她跟程利買房后,為了裝修和購買家具,向他借了20萬元,借條是程利打的,聽說二人離婚了,就到法院起訴,要求二人返還借款。
小霞知道這是程利搗的鬼,便委托律師出庭應訴。在法庭上,李光稱程利跟小霞購房后委托他購買電器,找人裝修,先后花了20多萬元,程利跟他打了欠條,并列出家用電器品牌、價款,裝修公司收費明細為憑。程利當庭表示認可,但小霞一方認為李光提供的全是假證據,因為其提供的電器品牌、價款與小霞和程利購房后購買的電器均不一致。法院最終認為,盡管李光有程利給他打的20萬元借條,但其提供的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證據不足,駁回了李光對小霞的起訴。
【律師說法】
王金海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從夫妻共同債務的特點來看,必須符合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如果非舉債方提出相反的證據來否認,即夫妻另一方所負債務非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李光想通過證據證明程利欠他的20萬元,為小霞與程利婚姻存續期間借款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其提供的證據與小霞家實際情況嚴重不符,故沒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近年來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夫妻債務問題日益突出。而從審判實踐看,離婚糾紛中的共同債務的認定及處理愈發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