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在離婚前取得貨幣分房款后不說,妻子½某離婚后獲知,要求分割遭拒,½某一紙訴狀將½某告上法庭,日前,閔行法院判決,黃某支付½某8.4萬元。
½某與黃某于于2000年2月登記結婚,同年9月生育一女。婚后雙方因ì盾重重,難以共同生活。2004年末,黃某所在單λ實行貨幣分房,黃某分得168000元的住房補貼費。由于夫妻關系緊張,黃某對該房款作為私房錢,δ在½某面前¶半點口風。2005年4月雙方協議登記離婚,在自愿離婚協議書上寫了“雙方無共同財產”。2005年6月,½某得知黃某分得此筆住房補貼費,不禁愕然。后即向黃某提出分割的要求,但被予以拒絕。遂一紙訴狀將黃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住房補貼費168000元住房補貼費的一半。
½某辯稱:2004年末分得168000元的住房補貼費。由于½某在婚后幾乎不工作,而開銷較大,現收入不高卻承擔生活費用,為此在外借債。由于此款已用于還債,故在離婚時明確雙方無債權債務。故不同意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雙方或一方的工資、津貼、補貼等費用為雙方的共同財產。被告在離婚前所取得的住房補貼168000元,系雙方之共同財產,雙方享有共同的權利。由于雙方在離婚時δ對168000元的住房補貼進行分割,現½某主張分割該款,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黃某關于168000元住房補貼已全部用于償還債務的辯稱意見,無相關證據證實,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