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考慮分割住房公積金的時候,首先我們要明確,公積金在一般情況下是無法提取的。除非是職工退休或者購買商品房等。其他時間,公積金賬戶是不允許提前錢款。而在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中并未有離婚這一條。
此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獲得的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在工作時由個人和單位共繳納的一種福利性財產,其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住房公積金政策專題
在處理公積金夫妻財產分割時,往往會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具體的折價補償法有幾點:
1、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的
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余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金額較低的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分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
2、一方擁有公積金的
在只有一方有公積金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予以對半分割。通常也是會通過折價款的方式由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積金時,并非一定要采取折價方式,也有過在能夠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下,進行支付這樣的案例。
注意:因住房公積金具有的特有屬性,尤其是其不以現金形式存在,而且規定了提取時的限制,使分割住房公積金在實踐操作上存在著一些問題。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 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知識總結:由于住房公積金非現金性和提出的限制性,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沒有上述法定事由的出現,公積金所有權人是沒有理由將住房公積金從其帳戶中提出,也就是說資金無法變現,這往往成為離婚案件中抗辯方拒絕分割住房公積金的一個理由。可以通過其它貨幣或財產補償等方式予以分割。
住房公積金的相關規定:
國務院2002年3月公布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所有權屬于限制性所有權,職工對公積金的使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它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實際上就是平時收入的儲備,一部分從個人每月工資中扣繳,另一部分由單位為個人繳存,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
《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案件中具體處理住房公積金時,首先應嚴格區分婚前和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法定事由,故應在計算出總額后,經過折抵,由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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