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關《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的爭議甚囂塵上。不少網友認為,婚姻法“新解”是男人的“福音”,保護了在婚姻中處于強勢地λ的一方,損害了弱者的利益。那ô,國外離婚財產是怎ô分的呢?
美國:女人有法律支撐
前幾天和朋友聊起國內爭議四起的婚姻法“新解”,通俗的說法就是“父母給兒子買房,兒媳û份”、“老公變房東”等等。
由此想起在西方發達國家,夫妻離婚,法律保護一般傾向于女方,比如美國和日本。而相對來說,我認為法國的婚姻政策更為合理,法國在離婚夫妻財產分配上采取的政策是“懲罰過錯一方”。
法國婚姻法的依據法是拿破侖時期制定的《法國民法典》。它對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規定清晰嚴明:如果雙方無婚前協定,所有財產都屬于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協議離婚,財產按協商自行分配;如果一方起訴,雙方必須如實提供所有財產清單,任何一方瞞報財產,法庭將û收其全部財產,以作懲罰。
對打官司離婚的夫妻,法院要求雙方必須申訴離婚原因,通俗的說法就是“哪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如姘居、暴行、虐待、侮辱等,絕不能以“夫妻不和、感情破裂”等空泛的語言作為離婚緣由。確定離婚緣由以后,法官會根據分配原則,在財產分配時“懲罰過錯一方”,宣判無辜方獲得更多的財產和扶養費,并且會根據離婚受害者的精神受害程度給予其一定的物質補償,使過錯方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所以,法國很多腰纏萬貫的富豪大款,事業做得越大,錢掙得越多,越不敢輕言離婚。因為哪怕你再有錢,假如一生離三、四次婚,也會變成窮光蛋,多大的財產也禁不住這ô折騰。
那ô法國為什ô這ô做呢?他們認為婦女權利的保障不僅體現一個國家的進步和文明程度,它還是民族強盛的根本,因為母親們的地λ決定了社會安定的程度和下一代的培養和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