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夫妻出資以女兒的名義買房,意ζ著父母對女兒的贈與。贈與是贈與人把自己享有處分權的財物無償地給予受贈人的行為。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成立。因此,你們的女兒是該房屋的產權所有人,該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咨詢
我與丈夫婚后生有一女,女兒今年12歲。5年前,我們以女兒的名義買了一套學區房,并辦理了產權證登記。而今,我與丈夫因感情不和準備離婚,但就該套房的處理產生爭執。我認為女兒隨我生活,房子自然應當歸我,丈夫則認為女兒根本û有能力購房,房屋實際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一人一半。請問,登記在δ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嗎?
律師解答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δ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睋耍课莶粍赢a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原則,即房屋的產權以房產管理部門登記為準。你們夫妻出資以女兒的名義買房,意ζ著父母對女兒的贈與。贈與是贈與人把自己享有處分權的財物無償地給予受贈人的行為。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成立。因此,你們的女兒是該房屋的產權所有人,該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睋耍鳛榕畠罕O護人的你們不能隨意處分女兒的這套房屋,除非為了女兒的利益。而你們離婚并不是為了女兒的利益,也就無權處分即分割該房產。你所持“女兒隨自己生活,房子自然應當歸自己”的說法也不對。
你只能代表女兒對該房產行使管理權,而不能擅自處分該套房屋。需要注意的是:父母買房登記在δ成年子女名下,不能隨意轉讓,除非是為了δ成年人利益,如生有重大疾病,出國留學等,即便是為了孩子利益而出售或抵押房產,房產部門一般要求提供合法的證據(如對有關事項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