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經常是雙方的焦點。有的充滿疑慮地計算存款、股票、車子、房子,擔心對方使詐。那么,如何防止離婚一方惡意轉移財產,制造外債分割共同財產呢?日前,記者在塘沽法院選取了一些典型案件,并咨詢了專業法律人士。
案例一 丈夫私下贈送
女方不能舉證
一對夫妻結婚14年。妻子在塘沽一國有企業做職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基本上每月工資都用于生活和治病。她的丈夫是某公司經理,收入頗豐,背著老婆積攢下不少“私房錢”。
后來,女方因男方私下處置財產而提起離婚訴訟,女方向法院訴稱,丈夫將幾萬元現金借給別人,也不跟她打招呼,還曾送給他妹妹一套三居室的住房。對此,丈夫堅決否認。由于女方不能舉證,此事最終不了了之。
案例二 前夫有小金庫
離婚后可追繳
韓女士與前夫離婚后,意外發現前夫有交通銀行存折一個,存款17000元;有農業銀行存折兩個,存款44000元。存款時間均在離婚前。 韓女士認為前夫辦理離婚過程中隱瞞共同財產,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前述三個存折總計61000元的一半。
開庭審理時,韓女士的前夫無法否認這些銀行的存單,但辯稱現在還欠外債22萬元,妻子要求分割存款的同時也應承擔自己的債務。
塘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且前夫未能拿出有效證據,證明22萬元外債確實存在,遂法院支持了韓女士的訴訟請求。
案例三 躲避外債離婚
弄假成真傻眼
陳某一直做服裝生意,家里存款有30多萬元。為躲避外債,妻子同他商量“假離婚”,并協議將房產家電全部歸女方所有。但辦完離婚手續后,女方竟將陳某的外債全部還了,并稱自己只不過是順水推舟,其實早就想和他離婚,并催促他趕快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陳某這下傻了眼,起訴要求判定當初的離婚無效。
塘沽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在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
離婚家產怎么分
方法一:財產公證或協議
塘沽法院一位民事法官指出:預防因離婚引起的財產糾紛,最好辦法就是財產公證。夫妻雙方進行財產約定時,不僅要約定婚前財產,還應對婚姻關系續存期間的財產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如何分割進行約定。
同時,夫妻雙方也可通過訂立書面協議,私下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