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個人財產范圍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1、 一方的婚前財產,結婚前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這種情況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內,因為遭受身體損害而得到的賠償,只屬于殘疾人個人,是殘疾人個人的財產;
3、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種情況下,只能是明確規定屬于一方的,才是夫妻個人財產。在生活中經常會遇到贈與的情況,沒有明確說明的,只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個人的衣服、鞋帽、手表等等;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項是兜底條款,應對一些新的財產類型。
二、夫妻婚內個人財產的認定
1、 首看夫妻雙方有無約定:在婚姻生活中,由于感情的摻雜,夫妻財產有著各種復雜的情況。如果夫妻雙方對夫妻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即可。
2、 再看婚姻登記時間: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所以,登記后的財產即使在個人名下,也常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婚后去得的財產,即使是在自己的名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 最后看資金的來源:如對于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如果是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即使產權證取得時間在婚后,該按揭房也屬于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