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女,1971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長沙市雨花區**。身份證號:430
乙方:**,男,196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430
鑒于:
雙方于20**年*月3日登記結婚,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于2000年**月**日生育一女兒**。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及有關法律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對財產的歸屬達成原則性意見,特簽訂協議,雙方遵照執行。
一、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現有財產如下:1、位于長沙市雨花區**的房屋,現房屋產權登記人為**;2、位于長沙市芙蓉中路**及車庫,現房屋產權證正在辦理之中;3、位于上述二套房屋內的其他設施。4、**執有的湖南**有限公司20%的股權。
上述所列的所有財產均歸**所有,其中上述第2項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雙方一致同意產權人為**。
二、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屬的約定:自本協議簽定之后,各自經手取得及以其名義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財產范疇)歸各自所有,對方不得主張所有權。
三、對于個人財產處理的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及婚后自己所得財產分別歸其個人所有,雙方經濟獨立,各自財產由個人完全支配處置,無須征得配偶同意。同時,對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支出的必須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對于共同財產處分的約定:夫妻婚后對于日常消費支出1000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開銷;凡處理超過1000元價值以上的錢物時,一方處置時必須經過配偶另一方書面同意,否則視為一方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由處理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涉及到一方企業投資等的約定:企業投資權益的一方,因經營需要該企業融資借款時,若此投資權益形式為(①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②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③集體企業或股份制企業中的股份;④個人公司;⑤某外資企業的出資),則該債務均為企業法人債務,與配偶無關;若該投資權益形式為(①合伙人企業的合伙份額;②個體工商戶;③個人獨資企業),則該企業舉債時一方應通知其配偶,否則視為其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
六、對于婚姻存續期間現有債務約定:現有債務情況如下:雙方因購房由**經手所欠債務35萬元,另外,本協議簽定后欲由**經手再向他人所借債務25萬元,此二項債務共計60萬元,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