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能否要求返還婚前存款
對于婚前個人存款,只要能證明是婚前取得的財產,不需要公證或協議,都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
但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張另一方予以補償或者返還。因此如果這部分婚前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開支了,一般認為是自愿將婚前個人財產投入共同生活使用,離婚時不可以要求返還。
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為如何定性
沒有證據證明婚前存款交予另一方是出于什么目的,可以通過生活常識來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沒有關于財產的特別約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方將存款交予另一方管賬,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會產生財物消耗。所以將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給另一方的行為視為自愿將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觀點最合理。
相關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六條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