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婚前買的房,離婚起糾紛
柳州市民韋女士向法院訴訟離婚,并請求分割丈夫何先生名下的房產。沒想到,婆婆劉女士提出異議,并把他們夫妻倆起訴到法院。
劉女士稱,2007年她在城中區某小區購買了兩套房子。這次訴訟的房子就是她當時購買的其中一套。劉表示,當年在同一個小區購買這兩套房子時,一家人已達成口頭協議,兩套房產均以兒子的名義購買,產權都登記在兒子名下。劉表示,自己出資在同一個小區購買兩套房子,是希望一家人都住在一起。雖然房子都登記在兒子名下,但是當時口頭約定了,一套歸兒子,一套歸自己。
韋女士與丈夫在2010年登記結婚,但是因家庭不和鬧離婚,并要求分割房產。而當年口頭協議分給婆婆劉女士的房產也在其中。劉覺得吃虧,要求法院判令把原本屬于她的房產過戶到她名下。劉表示,當年分房有口頭協議,且兒子結婚后,房子的按揭還是她繳的,是屬于婚前財產,跟兒媳韋女士沒有關系。
韋女士則認為,房子在婚后還在按揭中,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的財產。韋認為,在她起訴離婚時,劉女士才起訴稱房子屬于個人所有,明顯是丈夫何先生一家為了在離婚訴訟中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因訟爭房產是婚前購買的,又沒相關約定,最終判定訴訟房產不是何先生與韋女士夫妻的共同財產,而是何先生的個人財產。
說法:婚前誰出資,房子就歸誰
此案例中,房子是何先生婚前購買的房產,登記在何的名下。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雖然該房產在銀行貸款,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但離婚時房產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判決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即何先生所有。但婚后兩人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應由何先生對韋女士進行補償。離婚后,韋女士可依法得到相應補償。
而劉女士主張訴訟房產是其所有也得到法院支持。根據《物權法》,何作為所有權人,但他自認自己不是所有權人,而是劉擁有所有權,那么,從尊重事實物權,劉主張訟爭房產是其所有,應予支持。
韋女士作為何的配偶,就訟爭房產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可依據《婚姻法》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向何先生以及劉女士主張權利。
提醒:婚前買房,請保留憑證
法官提醒,戀愛期間合伙買房要慎重,簽訂出資協議,保留出資憑證,注意保留好《房屋買賣合同》、《抵押貸款合同》、付款憑證、銀行存取款單據等。針對婚前購買住房可能出現的糾紛,當事人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戀愛期間合伙買房:男女雙方共同出資付首期款,并以兩人名義辦理抵押貸款,實際只有男方在還貸,后來雙方分手沒有結婚。房屋如何分割?1.對內關系,是按份共有,以雙方實際出資額確定比例份額;2.對外關系,均為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出租、出售均需兩人同意;3.一方要取得全部產權需協商一致,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但如有按揭未清,需先還貸解押,再重新辦理抵押貸款,其間還涉及承擔一系列稅費。
二是婚前買房,婚后辦產權證,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購房時無貸款,不影響一方婚前財產的認定,婚后房屋也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購房時有貸款,婚后共同償還,產權則為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資部分為婚前財產,婚后共同還貸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是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特別是一方出資,另一方未出資的情況:1.贈與關系,如沒有憑據證明父母的出資性質即視為贈與;2.借貸關系,子女向父母借錢并打借條,婚后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為防止將來發生爭議,父母出資也應與子女簽訂借款協議,最好辦理公證。
小編結語:婚前買房要注意及時保留相關證據,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