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我(女方)在幾年前購置了一套房產,全部貸款已經付清,現在我又打算再用貸款購買一套房產,首期款我自己付,余下的用商業貸款加公積金組合來分20-30年償還,但是最近我的男朋友一直催促我結婚,而這兩套房產的事情我并不希望男方知道,那么婚后以及日后萬一離婚這些財產要和對方平分嗎?如果要,我要怎樣避免這些事情的發生,需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嗎?如需公證,我可以瞞著對方自己去公證嗎? 我有一名非婚生子女,但我和男朋友(臺灣居民)說是離婚的,他也接受這件事情,請問如果我們去注冊,登記員會問起相關的事情或問我要離婚證書嗎?(戶口簿上有小孩的名字)如果我們結婚,我可以馬上去臺灣嗎?
滬律網北京馬國華律師回復:
婚前財產公證,只能說明房子的前期付款是你的。而且沒有得到財產權利證書的房產公證,公證處是不能做公證的。
“再購一套房子,分30年來還清”,這30 年是你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后續費用擺脫不了共同收入來源之共同財產。如果婚后生活AA制是可以的。
“不想告訴他這件事”,雙方如此的戒備,怎么考慮夫妻相互忠誠義務問題?
非婚生子女,沒有離婚證書,只能是未婚。沒有什么必須隱瞞的,應該坦誠一些。坦誠比隱瞞容易解決問題。
滬律網廣東何榮新律師回復:
1、個人出資購買,則該房屋為你的個人財產,但增值部分為共同財產;
2、婚姻登記機關會要求你出具離婚證據或準予離婚的判決書;
3、可以申請去臺灣,且一般會得到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