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前財產協議,婚前財產協議的概念并未出現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一種觀點認為,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的一種形式。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擁有的婚前財產越來越多,同時整個社會的觀念也更加理性,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就成了新趨勢。那么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需要注意什么?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需注意的問題:
為了保障所簽的婚前財產協議合法有效,首先,訂立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出于雙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采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其次,婚前財產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不屬于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婚前財產協議的客體。再次,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為了使雙方訂立的婚前財產協議有效且不遺漏關鍵條款,建議最好請婚姻律師來起草或者審核該婚前財產協議,以避免協議起草時因考慮不周而給一方造成重大損失,從而有違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初衷。
簽訂婚前財產的誤區:
誤區一: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是口頭協議則無效。
解釋:口頭協議在下面兩種情況也應成立 :
(1) 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2) 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
誤區二: 如果不簽婚前財產協議,則一方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解釋: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其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之所以還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主要是要明確哪些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誤區三: 財產協議只能在婚前簽訂,婚后再簽就沒有用了。
解釋:結婚后可簽署婚內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誤區四: 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公證,否則沒有效力
解釋:只要婚前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對婚前財產協議做公證更為保險,尤其在是一方丟失協議的情況下,公證機關保留的協議將具有重要的證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