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我于2005年與前夫宋某開始同居生活,其間宋某購買了一套房,并通過公證方式將該房屋贈與宋某與前妻所生的兒子。2006年我與宋某登記結婚。現在要離婚,房子能變為共同財產嗎?
律師回復:可能性很小。劉女士與前夫僅是結婚登記而不是補辦結婚登記,二人婚姻關系的效力只能從2006年雙方登記結婚時起算,并不能追溯至2005年。房子屬于婚前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從登記程序上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補辦結婚登記的應簽署《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可以通過結婚登記手續對補辦結婚登記、先同居后結婚進行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