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夫妻婚后財產所得共同制,根據有關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這一制度包括兩方面的涵義,第一、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后仍應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存續期間的長短而改變,同時,婚前的個人財產即使在婚后的形態發生變化也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如把婚前的積蓄買了一輛汽車,那ô這汽車雖是婚后購買,但仍應認定為個人財產。第二、婚后夫妻各方所得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等。
從以上的內容可以看出,如果夫妻一方想要主張一方婚后所得財產為個人財產,婚前財產公證將是比較有利的證據。從案件的證據情況上考慮婚前財產公證問題,個人還是不太主張婚前財產公證,因為婚姻畢竟不同于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