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卻因為起訴時恰逢修改實施的“交接點”,致使上千米的商用房歸屬難以裁斷。按照修改前的婚姻法,房子應歸夫妻雙方平分,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則規(guī)定為一方所有,為此,這場離婚訴訟遲遲無法裁決,4月中旬,當事人已經第四次提起訴訟……
1 離婚恰在新婚姻法施行時
2001年4月23日,汪玉敏因為生活上的瑣事和經濟問題的糾紛無法與其丈夫齊生正常生活,向哈爾濱市道里區(qū)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立案后,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正式實施,齊生和汪玉敏因為婚前財產巨大,到底應該按照修改前還是修改后的婚姻法進行分割,讓辦案人員和離婚雙方都陷入困境。
據汪玉敏訴稱,她與齊生是1991年登記結婚的,因為雙方都是再婚,因此結合時都很珍惜這段感情,結婚后,雙方也過了一段美滿的日子。汪玉敏因為沒有固定工作,婚后就與其丈夫齊生一起居住在齊生的住處,這所住處后來就成了雙方爭執(zhí)的焦點。
齊生和汪玉敏所住的房子建筑面積為114.6平方米,這間房屋婚前已辦房證,所有權為齊生所有。1995年,雙方所住的房屋翻建為樓房,建筑面積增加到1091平方米,所有權依然歸齊生。1999年7月份,齊生用該房在哈爾濱市商業(yè)銀行抵押貸款50萬元(后已經歸還),從事洗浴生意。2001年3月該房被動遷部門部分動遷,動遷部門給付該房的鍋爐房動遷費127800元,此款由齊生領取。
隨著房屋的變遷,齊生夫妻也開始因為房產的歸屬每日爭吵。齊生認為自己已經62歲了,希望過一個平靜的晚年,因為妻子總是窺視他的財產,經常讓他心里不快。而妻子汪玉敏則認為夫妻一場,應該互相信任,財產也該不分彼此,這樣,雙方因為財產越來越不和睦,繼而出現對簿公堂的局面。
汪玉敏在法庭上提出雙方感情不和堅決要求離婚,并提出動遷款127800元、房產以及汪玉敏個人在外另借的50萬元外債應該由雙方共同所有和負擔。
齊生則認為,因為他們二人感情確實因為經濟問題出現了裂痕,因此,同意離婚。但因為房產是他的婚前財產,不應該由兩人平分,另外,汪玉敏所說的外債,也無人能夠證明,他本人對此也一無所知。
道里區(qū)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因為原告起訴離婚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實施之前,因此按照修改前的婚姻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貴重的房屋和其它生產資料經過8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原、被告系自愿結婚,但因婚后在經濟問題上不能互相協(xié)商解決,導致雙方產生隔閡,現雙方均同意離婚,應照準。現住房產是雙方婚后共同翻建屬共同所有,應共同分割,動遷款及家庭其它財產應為共同財產,亦應共同分割。關于原告所說的50萬元外債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因此法院判決,房產等一切財產均雙方平分。
2 二審:債務共擔
拿到判決書后,齊生覺得對結果難以接受,齊生及其代理律師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的第三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審理的一、二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律適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如與本解釋相抵觸,以本解釋為準。按照解釋規(guī)定,齊生認為,他的離婚案件應該依據修改后的婚姻法來裁決。
而依據修改后的婚姻法來裁決此案結果也將不同,為此,齊生不服一審判決,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人民法院通過審理調查,認為此案確實在婚姻法修改前立案,但因為一審時,婚姻法已進行了相關的修改,因此應按照新婚姻法裁定此案件。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的第十八條規(guī)定,個人財產不因婚姻延續(xù)轉化為共有財產。這就否定了過去“生活資料經過4年、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經過8年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因為修改前的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法律依據不足,不符合物權法的原理。新規(guī)定杜絕了圖謀對方財產、為耗時間而拒絕離婚的不良行為。因此,夫妻雙方婚前財產應歸一方所有。按照此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改判。法院認為,齊生婚前的114.6平方米住房,始建于上世紀70年代,并于婚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經換證仍為原米數直至該房動遷,并在動遷部門留有房證檔案,故應認定為齊生婚前財產。齊生婚后翻建的房子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外,在二審中齊生提出的為建房屋所借的36萬元款項,因為有憑據證明,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