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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友黃某于今年元旦按照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舉行了結婚典禮,但雙方一直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經過幾個月的共同生活,我發現雙方難以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就想分手。但黃某父母卻說,分手可以,訂婚時我按照風俗給他們家的兩萬元彩禮不予退還。因為按我們這里的風俗,男方提出退婚的,女方可以不退還彩禮。請問,我是否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兩萬元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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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從你來電所反映的情況看,你和黃某未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一)項的規定,你有權要求女方返還兩萬元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