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夫妻缺乏信任,妻子婚前要求丈夫簽下協議,婚前婚后所有登記在女方名下的財產都歸女方所有,若男方提出離婚則賠償200萬。男方不堪“妻管嚴”,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日前廣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200萬元的賠償條款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無效,但財產歸屬約定則有效。
2006 年9月,河南籍軍官胡某通過征婚網站認識廣東離異女子盧某。由于擔心胡某結婚動機不純,只是為了轉業到花都工作,婚前由盧某草擬,胡某親筆謄寫了《結婚協議書及承諾》,寫明“無論婚前還是婚后的動產和不動產,只要是盧某名下的,永遠屬于盧某所有”,胡某不得發生婚外情,不得主動提出離婚,否則賠償盧某現金 200萬元。
胡某訴苦稱,盧某婚后很少做家務,動不動就以婚前協議中“200萬賠償條款”的內容要挾自己,忍無可忍后提起離婚。花都區法院一審認為該協議內容無法律效力。盧某不服,提出上訴。
廣州中院認可原審法院對“200萬元賠償”的處理,予以維持。但中院認為,“婚前婚后登記在盧某名下財產均屬盧某所有”的條款,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