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離婚已經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話題。在離婚事件中,人們常常會遇到一個問題:如果一方想要離婚,但另一方堅決不同意,該怎么辦呢?
先讓我們來看看離婚都有哪些途徑吧。根據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律法規,離婚的途徑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對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自愿達成一致意見,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核準后頒發離婚證。二是訴訟離婚:夫妻一方愿意離,另一方不愿離;或雙方均愿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夫或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判決或調解解除婚姻關系。
因此,遇到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時,一般建議通過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在第一次訴訟中沒有充分的證據說服法官判決離婚,那么只能等6個月之后再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后一般法院會判決離婚。
然而,兩次訴訟所花費時間和錢財之多,讓很多人都望而卻步。有的人企圖尋找“捷徑”,比較常見的一種認識就是“夫妻分居滿兩年就視為離婚”。其實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只是離婚的一種理由和情形,并不是只要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了。即使分居兩年,也需要有證據證明是因感情不合導致分居,并且這一證據被法院采信后,才可能達到離婚的目的。
“捷徑”是走不通的,但在訴訟的“大道”上,還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慎重考慮夫妻感情是否已經徹底破裂。一段姻緣來之不易,應當好好珍惜,三思而后行。若并非感情徹底破裂,比如雙方意見分歧較大引起矛盾,或一方有過錯但確有悔改之意與行動的,可以考慮再給雙方一個時間;若雙方都有心離婚,但對方有意采取策略性的拖延時間或泄憤性的報復手段,一直拖延不離,那么就果斷提起訴訟吧。
既然決定要通過訴訟解決問題,那么訴訟過程中的技巧就很值得關注了。世人大多秉持著“寧毀十座廟,不拆一樁婚”的理念,希望夫妻能夠和和美美,哪怕有一點和好的可能,法院都不會貿然判決離婚。法院在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針對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做出判決不準予離婚已經幾乎成為一種不成文的規則。想要節省人力財力,盡快達到離婚的目的,能證明雙方情感已經破裂的證據就至關重要了。包括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子女狀況、財產清單、雙方經濟狀況、住房的證據材料等等。最好咨詢或聘請經驗豐富的離婚律師,他們可以在專業方面給出很多建設性意見,幫助當事人避免很多麻煩。
滬律網上海婚姻律師溫馨提示:離婚當謹慎。在訴訟離婚中,做到細心的分析,策略的得當,能有效幫助當事人盡快實現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