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辯權,舉證責任在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該合同的可能性。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后則應當立即去通知對方當事人。
不安抗辯權系屬延期抗辯權而當事人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者做了對待給付的,不安抗辯權消滅而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提供擔保或對待給付的履行不安抗辯權的再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對方當事人既未提供擔保也不能證明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是有權解除合同的。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