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沒有登記結婚,羅先生與竇女士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了二十余年。然而,當羅先生去世后,“妻子”竇女士卻無法繼承“丈夫”名下房產。
羅先生與他的第一任妻子董女士養育了三個女兒,1985年3月,羅先生與董女士離婚。后不久,他與李女士結婚,卻又因感情不合再次分開,但并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之后便與同樣離異的竇女士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2006年10 月,打拼了大半輩子的羅先生有了一些積蓄,于是在蘭州市城關區東崗鎮購買了一套小戶型房屋,“夫妻”倆一起住了進去。六年后,羅先生不幸去世。
傷心之余,就羅先生的房產繼承權的問題,竇女士與羅家三姊妹發生了強烈的意識分歧,最后鬧上了法庭。竇女士以羅家三姊妹對羅先生未盡到贍養義務為由,向法院遞交訴狀,請求依法剝奪三被告繼承權,確認訴爭房屋歸原告所有。羅家三姊妹則提出反訴,請求確認三反訴人對訴爭房屋享有繼承權,并確認竇女士對上述房屋不擁有所有權,應騰退涉訴房屋。
法院審理認為,竇女士不屬于法定繼承人,但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從穩定社會關系、保護原告相關權利的角度,應認定該房屋為羅、竇雙方共有為宜。故一審判決認定竇女士享有訴爭房屋50%的產權,羅家三姊妹享有繼承權。宣判后,羅家三姊妹向蘭州中院提出上訴。
蘭州中院認為,羅先生在與竇女士同居前,已與李女士登記結婚,竇女士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出資購買訴爭房屋,故竇女士起訴要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無權利基礎,訴訟請求應予駁回。羅家三姊妹因繼承權系法定權利,不需司法確認。
滬律網評論:
依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這里講的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了結婚證,即確定夫妻關系。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也有明確說法,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登記的,以夫妻名義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竇女士不具有被繼承人羅先生法定配偶的身份,不屬于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