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結婚”這個詞恐怕近年來并不陌生,由于民政局工作人員的粗心大意,常常使得未婚人士遭遇“被結婚”,并且因此而無法進行婚姻登記。而下面要說的林某便是如此,因為“被結婚”自己的女友還一氣之下分了手。好在近日,法院依法判決了這起婚姻登記無效,還了林某一個公道。
3月份林某和自己的女友到民政局登記結婚,本該是一樁大喜事,結果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卻告知林某不能登記結婚,原因為林某已于2011年6月與一名黃姓女子登記結婚,所以不能再次登記結婚。工作人員的一番話,讓林某蒙了,自己從未結過婚。林某不信讓工作人員出示證明,民政局立馬出示了從電腦系統中打印出來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面清楚的寫明林某與黃某的結婚登記,已經出現在電腦之中。林某的女友見此,以為林某是欺騙自己,并當場和林某分了手。
林某看著這張表實在是哭笑不得,一來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結過婚,二來登記的女方黃某自己也壓根沒有聽說過,更沒有見過。并且在林某所在的工作單位和其所在的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也顯示林某根本沒結婚,是未婚的狀態。
林某因此訴至法院,經過法院審理法院,原來網上黃某的信息存在虛假,林某和黃某根本不可能于2011年6月到該地民政局登記結婚。所以法院作出判決,撤銷林某與黃某于2011年6月7日的婚姻登記,一場鬧劇終于水落石出。至此,林某的女友了解實情后,原諒了林某,林某因此挽回了自己的女友。
滬律網上海離婚律師分析:“被結婚者”只是身份被冒用,與他人根本沒有依法登記結婚,不存在婚姻關系。因而,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婚姻不成立問題,而不是所謂的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問題。應當通過民事訴訟,提起“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解決。
故遇到身份被他人冒用結婚的,應當及時向法院起訴,申請婚姻登記無效,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婚姻登記機關作為行政機關是依法實施婚姻登記行為,履行的是國家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可以通過行政程序進行救濟,也可以通過司法程序進行救濟。因此,婚姻登記行為是不排除通過行政程序進行解除。
此外,《婚姻法》與《婚姻登記條例》,均沒有排除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錯誤的糾錯權力。如果婚姻登記機關因未盡審查義務而導致錯誤登記,因婚姻登記機關具有過錯,如不涉及人身、財產、子女撫養、債務等民事法律關系糾紛,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糾錯,主動將問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