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拔牙的過程中因為出血不止,醫院決定立即為其輸血治療,但沒想到的是吳某卻因此不治身亡。醫院因為對患者診療行為有嚴重的過錯,死者家人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醫院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費用。
吳某因為自己牙齦出血,不堪忍受出血的折磨,便到了某牙科醫院進行就診。醫院認為吳某是因為牙齒的問題所以才出血,故讓吳某拔牙。在拔牙的過程中,吳某出血不止,在在醫院血液科輸液、輸血治療后,吳某不治身亡。
吳某的家人認為是醫院的診斷出現嚴重的錯誤,才使得自己的丈夫死亡,故吳某的妻子和孩子女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醫院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費用。目前法院已經受理了該案件。
吳某妻子說,吳某2月10日在神志清醒的情況下,單獨前往醫院進行治療,因為牙齦出血,便被醫院告知可能是牙齒的問題,便讓其到牙科進行就診。醫院的牙科并未對吳某查明是否有手術指征的情況下,擅自拔牙致患者出血不止。
6小時后,患者入住被告血液科。被告血液科在未明確診斷、未考慮患者有腦梗病史、未與患者家屬溝通的情況下,為患者連續輸液、輸血,但病情越來越嚴重。2月14日下午,患者出現頭疼伴惡心,于次日身亡。
吳某的妻子認為,市醫院的診斷出現嚴重錯誤,所以醫院的行為和吳某的死亡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理由如下:
- 拔牙之前,醫院沒有查明吳某是否有手術指征,擅自拔牙;
二、血液科未明確診斷,未考慮患者的腦梗病史,連續輸液、輸血,未檢測液量的排出,致使患者的病情越來越嚴重;
三、血漿輸入前未作血漿對比試驗,是否溶血,以致患者輸入5分鐘后身體不適,10分鐘后昏迷。
綜上所述,醫院確實存在重大錯誤,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醫院賠償醫療費34800元、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待司法鑒定后確定。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上海合同律師指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醫院未對吳某的狀況進行徹底的檢查,導致吳某因為醫生的疏忽而導致死亡,醫院對吳某死亡的事實之間確實存在因果關系。醫院應當對吳某的親屬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