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沒有代理權或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該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合同法》中的追認,是指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為事后予以承認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并要向相對人作出的,如果僅向無代理權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必須使相對人知道后才能產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了追認,因無權代理所訂立的合同就從成立時起產生法律效力。
追認權是被代理人的一項權利即被代理人既有權作出追認,也可以拒絕追認,如果被代理人明確地表示拒絕追認那么因無權代理而簽訂的合同就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效力,因此而產生的責任就應該由行為人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