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三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公司存續期間,無論屬于自然增值還是經營所得,公司名下包括增值部分的資產均屬于公司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直接分割。因此寶強提前將公司轉移到自己名下的確避免了后面的巨大麻煩。
那么離婚時,股權到底如何分割?針對這個情況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托評估后,直接由法院判決。二是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夫妻雙方就出資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同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出現離婚股權糾紛法院怎么判?
1、首先需要調查公司的股權,進而確定配偶所占公司股權的份額。在查詢公司股權時,可以在工商信息查詢平臺上輸入配偶姓名,查詢是否有以其名義作為法人代表的公司;對配偶所處的公司,查詢工商登記檔案,根據該公司的章程核查配偶有沒有股份及股份的比例。 2、調查清楚配偶所占份額后,確定該部分財產時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個人財產; 3、申請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往往只有一方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另一方并不了解。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進行財產分割時,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一方就很容易陷入被動。股東配偶一方可以通過虛假借款、虛假債務、虛假財務報告、虛假股權轉讓等形式隱匿或者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損害非股東配偶一方的利益。因此,夫妻雙方都應該在平時參與家庭財產管理事務,不要忽視自己的知情權,一旦察覺自己的權益受損,應盡量掌握相關證據,同時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