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獲悉,合肥市肥西縣法院山南法庭審結了一起因離婚后引發的財產糾紛案件。庭審法官在審理時卻峰回路轉,結果更是與原告的期待大相徑庭。
原告童某訴稱,其與被告張某于2014年4月17日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丈夫張某允諾給予其7萬元。誰料簽字離婚之后,張某并未如約支付,后于2014年5月20日寫下一張欠條給童某,稱暫時手頭拮據,稍后支付。但直到童某起訴時,張某一直未能如約履行。
法官在審核原告的證據時發現,童某的關鍵證據就是一份欠條,在與被告離婚時,離婚協議書上僅僅載明“共同財產和債務雙方各自一半,無其他債權債務”,并未以書面形式將財產分割款加以明確,且被告張某手書的欠條亦未寫明欠款性質,故原告主張該7萬元欠款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款或者經濟幫助均無證據支持,最終法院只能認定,被告張某允諾給予的7萬元的性質為被告張某對童某的贈與。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除非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并且只有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本案中,張某在贈與財產交付給童某前隨時可以撤銷該贈與,且對于該案,贈與人張某不交付時,童某要求其交付的請求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