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分割除了現金、儲蓄之外最受關注的就是房子、車子這種大件,加上現在很多預售房,在交納房款之后的一段時間內尚未交房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或其他原因沒能取得房屋產權。那么若是有夫妻在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的情況下決定離婚,那么該房屋又該如何處理呢?小編查詢了相關法規,為各位讀者做出解答。
首先,在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的情況中。若是因沒有交清全部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那么根據《婚姻法解釋(二)》中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若是當事人已經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以下情況則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2、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的;
3、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于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后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另外一種情況為,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一般在這種情況中,是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
根據國務院《關于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中的規定,這類房屋的部分產權受限主要表現為: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后才能出售;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占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于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障礙。
總的說來,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情形,若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