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婚姻法解釋(二)》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訴訟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則
1.訴訟離婚時:①雙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分割。②達不成協議的,原則均分。法院亦可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依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婚姻法》第39條)。
2.對毀損或者企圖侵占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予以適當的懲罰。①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財產的,對過錯方,法院“可以”判決“不分或者少分”。②離婚后,另一方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起算點不包括“應當發現之次日”)(《婚姻法》第47條;《婚姻法解釋(一)》第31條)。
(二)特殊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規則
1.《婚姻法解釋(二)》第16條、第17條、第18條規定,對下列三種特殊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采用較為特殊的分割規則:
(1)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規則。①夫妻雙方協議將該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成為公司股東。②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價格協商一致后:(a)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可對轉讓出資的財產進行分割;(b)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又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成為該公司的股東。法律育網
(2)分割夫妻一方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規則。夫妻雙方協議將一方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的: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即:讓其入伙)。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的,但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則對轉讓所得予以分割。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則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④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也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的,“視為”同意轉讓,該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3)分割夫妻一方在獨資企業中投資的規則。①僅一方主張經營的,經評估后,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對方相應的補償;②雙方均主張經營的,由競價優勝方給對方相應的補償。③雙方都不愿意經營的,清算后,分割剩余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