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單位集資房一般都會限定購買人為本單位職工。不過,由于這類房子往往價格比市場價低不少,因此會吸引該單位職工的親友甚至社會其他人員的注意,“借名購房”由此產(chǎn)生。不過,在夫妻離婚時,借名購買的集資房很難定性,容易產(chǎn)生爭議。下面通過一則案例分析來探討下夫妻離婚,借名購買的集資房如何分割。
案情回放:
原告唐某,男,系我市某企業(yè)的工人,與丁某結婚多年,2003年唐某的父親單位集資蓋房,每平方米600元,夫妻二人認為機會難得,雙方便商議以唐某的父親名義集資這套房屋,后雙方籌錢到唐某的父親單位交納了集資款。由于房屋為單位集資房,唐某所交的房款收據(jù)及辦理的房屋產(chǎn)權證均寫為唐某父親的名字,當時雙方均同意。2008年唐某和丁某到法院起訴離婚。在庭審中雙方對上述事實均認定無異議,只是對該房的性質看法不一,唐某認為該房的房本是他父親的名字,房屋自然就是他父親的,與他們夫妻無關,而丁某認為房本的名字雖然是唐某父親的,但集資款是他們夫妻二人在結婚后共同攢下的,當然房屋是夫妻雙方的。
爭議焦點:
該案在審理中出現(xiàn)了很大的爭議,有的法官認為該房系唐某夫妻二人的婚后共同財產(chǎn),集資款是他們夫妻二人的,也是婚后集資的,符合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婚后財產(chǎn)特征。鑒于房本是唐某父親的應當將房屋判歸唐某居住,房屋的評估價的一半由唐某支付給丁某。而有的法官認為該房屋不是唐某和丁某的婚后共同財產(chǎn),該房屋就是唐某父親的,理由是我國對不動產(chǎn)是實行的登記制度,該房的產(chǎn)權證上是唐某父親的,那這套房屋就是唐某父親的,本案不能作為唐某二人的夫妻財產(chǎn)來處理。當事人雙方也就此事展開激烈爭論,最終法院認定,該房不是唐某和丁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該案中不能作為他們二人的共同財產(chǎn)來分割。
法官說法:
我國婚姻法中規(guī)定的婚后夫妻共同財產(chǎn)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所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本案中的房屋是夫妻二人的工資集資,從表面上看該房屋構成了夫妻財產(chǎn)的特征。但該房屋違反了我國關于不動產(chǎn)的登記制度,不動產(chǎn)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所有,顯然該案中的房屋登記在了唐某父親的名下,那么該房屋就是唐某父親的財產(chǎn)。至于本案中唐某和丁某集資款的認定,那就是唐某和丁某與唐某的父親構成了債權和債務關系了。同時由于該房帶有單位福利性質,如果唐某的父親想要得到該房屋須將該房的集資款及這幾年的利息而不是房屋的現(xiàn)金價值返還給唐某和丁某,并由他們二人按照我國婚姻法去分割。在此要提醒廣大市民,在遇到財產(chǎn)要求登記的時候,千萬不要貪圖便宜或怕麻煩將自己的財產(chǎn)登記在別人的名下,否則當糾紛出現(xiàn)時你的財產(chǎn)就會受到損害。上述案件中丁某就受到了較大的損失,集資款與現(xiàn)在房屋的增值款相比是相差很大的。
小編提醒:
“借名購房”風險多多
近年來,隨著各地對保障房政策的落實和各種限購令的實施,“借名購房”的情況也相應大幅增加,由此引發(fā)的糾紛呈上升趨勢。目前全國尚無統(tǒng)一的“借名購房”合同糾紛法律適用規(guī)定,各地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方法也不盡相同。
目前出現(xiàn)的“借名購房”合同糾紛案,主要涉及單位房改房、集資房和政府經(jīng)濟適用房等,在法律上,借名買房中存在著諸多風險:
(1)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認借名之事。
(2)第三人對登記購房人轉移房產(chǎn)給事實購房人的行為提出異議,實踐中,借名買房雙方進行約定時,事實購房人認為借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沒有關系,真正的房主是自己,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規(guī)定提出異議,否認借名買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chǎn)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3)房產(chǎn)被登記購房人處分(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zhí)行。
購房人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
綜上所述,借他人名義買房,會涉及到許多法律問題,也存在許多風險,買房人需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
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guī)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愿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該合同最好注明:“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以甲方的名義購房,本房屋由乙方出資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 而且,需要留存足夠的證據(jù),比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折、購房發(fā)票等等。因為,一旦登記購房人事后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該房屋是借名買的,實際產(chǎn)權人是事實購房人。事實購房人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房屋登記不實可最終得以糾正。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jù),而產(chǎn)權證又是登記購房人的,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上的借款關系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
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將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產(chǎn),事實購房人并不能追回該房產(chǎn)。因為根據(jù)《物權法》善意取得的制度,第三人出于善意而信賴不動產(chǎn)登記簿或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并且轉讓時已支付合理的價格,同時,轉讓后已依法登記,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購房人僅有權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賠償。
3、至于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瑐鶛嗳松暾埛ㄔ簭娭茍?zhí)行,法院以不動產(chǎn)登記為依據(jù),查封并拍賣該房產(chǎn),致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已經(jīng)付款的事實購房人,只能向登記購房人要求返還購房款,如果借名合同有效,事實購房人在執(zhí)行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對被執(zhí)行的房產(chǎn)主張權利并要求法院停止執(zhí)行。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員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準中止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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