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是在離婚中遇到最常遇到的問題,本文滬律網婚姻法編輯要介紹的是第二次婚姻的房產如何分割。
【網友問】
我爸爸有兩套房子。但是有一套是我爸爸和我媽媽結婚時候買的,而且房產證的名字是我媽媽的,在他們離婚之后。離婚協議書上寫著。這套房子且房子里面所有的東西都歸我所有。我未成年時由我爸爸保管。但是另一套房子的房產證是我爸爸的名字,那么如果我爸爸和后媽離婚的話。那個后媽有沒有權利拿到這個房子。我爸爸想現在把這個房子的產權證過戶到我的名下。那么過戶了之后有沒有法律效益。就是過戶之后。那個女的還能不能要這個房子了。我爸爸的錢和她的錢是放一起的。但是沒什么實質證明。我爸爸能拿回錢嗎?
【律師解答】
關于第一套房子的問題,離婚財產分割有判決分割與協議分割兩種方式,你父親與母親采用的是協議分割的方式,即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房子及房子內現有的財產均歸你所有,在你未成年時由你父親代為保管。這種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且這套房子的房產證寫的是你母親的名字,在你父母離婚后,這套房子的權屬就與你父親沒有關系了,與你繼母更沒有什么關系。
關于第二套房子的問題,你在講述中未說明是房子是你父親在第二次婚姻前購買還是之后購買,如果在之前購買,且你父親與你繼母婚后沒有特別約定的話,
就屬于你父親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列入離婚財產分割的范圍,他可以將房屋產權過戶到你的名下;如果是婚后購買,就是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他想過戶給你,就必須征得你繼母的同意。
關于你父親與繼母的離婚財產分割問題,他們的婚后財產,不論是你父親的錢,或是你繼母的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一般是采用平等分割的原則,即夫妻各得一半。
知識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