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所有權權屬待定房屋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時所有權權屬待定房屋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